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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湖南同乡会:法律赋予贺家对贺梅的绝对抚养权
多维新闻社
2003年9月18日
因贝克家采取声东击西、乱放冷枪的策略,将贺家玩得团团转,企图使案件复杂化。但是,不管谁怎样设法把水搅浑来混淆公众视觉,都无法改变案件的本质和回避案件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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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抚养权案的焦点在于“能否驳夺贺家的父母权”。如果贺家连父母权都保不了,当然不必去争贺梅的抚养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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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家是贺梅的亲生父母,至今仍是法定父母。理所当然,任何想要收养贺梅的人必需得到贺家的同意,或通过法律手段驳夺其父母权。因此,驳夺贺家父母权是贝克家收养贺梅的必须和唯一的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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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有关的人中,至少有二人早就十分清楚有关法律。一是儿童法庭的HORNE法官,二是贝克家的律师。贝克家从一开始就要求驳夺贺家的父母权,并一直在此问题上做手脚,以达到其收养贺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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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们所知,与剥夺父母权及本案有密切关系的田奈西州法律有二条。一是亲生父母对小孩有可能造成严重伤害(substantial
harm),二是亲生父母4个月故意不看望或故意不供养小孩被视为抛弃或遗弃小孩,可剥夺其父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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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贺绍强之妻罗秦和女儿一起嬉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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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奈西州一个负责起草与修改父母与儿童权益有关法律的组织“Childs
Best Interest”的负责人(President)Daniel Lee提供的信息:根据田奈西州法律,亲生父母权只有在小孩有可能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剥夺([A]
natural parent may only be deprived of custody of a child upon a showing
of substantial harm to the child·”In re Askew Tennessee(1999))。
Daniel Lee认为,本案中不存在、也没有过父母对小孩有严重危害的事实和可能,小孩将会回到她父母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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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家也早已要求法庭对贺家夫妇作精神检查。尽管这是一个贺家认为无理的要求,但其结果反而证明了贺家夫妇精神稳定,不会对小孩构成任何危害。但据说这位精神科医生(psychiatrist)在完成其精神科检查后还提出了一个与其精神科检查结果无直接关系的、似乎有些慌唐可笑的儿童心理学理论:“(尽管贺氏夫妇精神稳定,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他们未来对贺梅的任何探视都会对贺梅产生严重危害(substantial
harm),因为贺梅已经不认识她们了。”这一“理论”似乎就是说,小孩与其不相识的人接触会对小孩产生严重危害。那么,为了不让小孩受到严重危害,小孩生下以后就应该与世人隔绝,因为它不认识世上的任何人,包括其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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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唯一的认为贺家对贺梅会产生严重危害的论点,其唯一的理由是因为贺梅已经不认识她们了。相信这位精神科医生的儿童心理学“理论”不会被精神病患者以外的人所接受。否则,自古以来的所有父母都要被判处严重危害儿童罪,因为他们都与不认识他们的儿童接触和使他们的孩子与不认识的人接触。当然,精神科医生对贺家夫妇的精神疹断或许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但精神科医生在没有任何实验证据的基础上,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儿童的心理所作出的推测本身就不可作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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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奈西州关于抛弃或遗弃小孩的定义是:4个月故意不探视或4个月故意不供养小孩(Section(1)
under T·C·A·§36─1─102 abandonment is defined as 4 months of
willfully not visiting a child, and/or 4 months of willfully not
supporting the child)。任何因特殊原因如害怕警察等、因缺乏交通工具、因病或生小孩、或因经济方面的原因、或因语言和文化交流上的差异或误解等而导致的情况都不能视为故意。贺家虽然有两年没有见到贺梅了,但他们在被迫终止对贺梅每周一次的看望以后2个月就向法庭提出了要回贺梅的请求,因而不存在“4个月故意不探视或4个月故意不供养小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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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田奈西州法律还明确规定,终止父母权必须遵循二个步骤,一是,法庭必须找出清楚的、具有说服力的终止父母权的证据;二是在第一条的基础上的同时,父母权的终止必须是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under
T·C·A·§36─1─113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two steps must
be met prior to terminating parental rights:(1) A finding by the
court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or guardianship rights have been established; and(2) That
termination of the parent's or guardian's rights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Daniel Lee认为这二条都与本案不符。 (chinesenewsnet.com)
因此,无论是贝克家还是法官,似乎都无法根据法律来驳夺贺家的父母权,因而也就无法将抚养权判给贝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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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以“小孩最佳利益”来判抚养权的议论,将案件复杂化了,并错误地认为法官怎样判都有道理。从法律上讲,在小孩有法定父母时谈小孩最佳利益是荒唐的。“小孩最佳利益”只有在小孩没有法定父母,或者说争夺双方都有或都没有父母权的情况下才适用。否则,最有权势的美国总统或最有钱的BILL
GATES能以小孩最佳利益来夺取任何普通平民家的孩子。 (chinesenewsnet.com)

贺绍强给多维社传真的中国大使馆关于“中国血统儿童申办旅行证”的规定。贺绍强透露,1999年夏天,他曾为贺梅办好中国护照,拟送其回国抚养。后由于贝克夫妇劝阻未能成行。(多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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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Lee认为,在父母权没有被剥夺的情况下谈小孩最佳利益的人是不懂他在做什么,或是故意错用法律条文(Best
Interests(complete judicial discretion with regard to the child) only
applies after both parents’rights are terminated· If you see Best
Interests in a statute or ruling and mom and dad’s rights have not been
terminated, the person who used the term either doesn’t know what they
are doing, or they are purposely applying the wrong legal standard·)。因此,在贺家的父母权没有被驳夺的情况下,法官不可能以“小孩最佳利益”为理由将贺梅判给贝克家,除非他不理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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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Lee已致函贺家及其律师,作为田纳西州最有权威的儿童权益组织,他们正在密切关注案件的发展,必要时将采取行动。同时愿意和希望为贺家提供任何可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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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儿童法庭,HORNE法官只用了数分钟,提了两个问题就给出了明确答案:“如果没有任何书面的收养文件,和贺家无虐待或遗弃贺梅,我相信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官会让你收养这个孩子”。案件的性质至今与当初没有本质上的变化。遗憾的是,这个本应在半小时内解决问题的最简单、最明确、也是最普遍发生的民事纠纷案,竟然在田奈西州高等法院的高级法官手里审了数年,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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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的开庭,法官拒绝了贺家要求将案件交陪审团审理。我们相信,也希望法官是不想像性侵犯案那样将“公正”之美誉送给人民陪审团,而要留给自己。与美国的所有父母和父母与儿童权益组织一样,我们在等待贺梅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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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湖南同乡会供稿)
(供稿:李海航) title_b5http://www.chinesene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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