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梅案前任法官撒谎现任法官骂街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 2004年6月1日 判决书出来的当晚我就对各支持者和媒体谈了个人的看法:“看了判决书后的第一感觉是,判决书是谁写的?会不会是贝克家律师写的?这样的判决,只要美国人能接受,只要田奈西、孟菲斯人能接受,只要美国的少数族裔、外国人、华人能接受,我也能忍受。” 当地专家认为,法官可能受到某种压力,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难以公正判案。从这么一个有20多年经历的大法官也不敢堂堂正正地坐在自己的法官位上理直气壮地庄严宣布自己的判决,而要以骂街的方式将判决书散布在网上,确属罕见。不过无论如何,法官还是应该遵守“根据法律和事实判案”的守则。 我们通过多条途径希望能找一位美国的法律专家对判决书作一个系统的评论,但至今没有结果。我不懂美国法律,不能对这篇长达70多页的文章作系统分析,只能简单就法官的四条判定发表个人看法。 田奈西州关于驳夺父母权的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父母权必须遵循二个步骤,一是,法庭必须找出清楚的、具有说服力的终止父母权的证据;二是在第一条的基础上的同时,父母权的终止必须是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T·C·A·§36─1─113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two steps must be met prior to terminating parental rights:(1)
A finding by the court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or guardianship rights have been established;
and(2)
That termination of the parent's or guardian's rights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这是本案判决的核心法律条文之一(更详的法律分析请看“加拿大湖南同乡会:法律赋予贺家对贺梅的绝对抚养权”一文)。法官在其70多页的判决书中多次提到根据这一条法律,但没有将这条简短法律的原文列出。用意何在? 即便是法庭的确找出了清楚的、具有说服力的终止贺家父母权的证据,法庭完全可以只将贺梅判给贝克家长期抚养,同时禁止贺家与贺梅接触。而不一定要狠心到让年幼无知的小贺梅从此永远丧失亲生父母。痴呆也不会认为终止贺家对贺梅的父母权,让一个年仅5岁、可怜无知的小女孩从此永远失去亲生父母和弟妹是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完全站在贝克家立场上的GOLDSTEIN 医生也只是说将贺梅从贝克家带走会对贺梅产生严重危害,而没有说不驳夺贺家的父母权会对贺梅产生严重危害。 法官的四条判定是: (1)
贺家夫妇自愿地抛弃了贺梅超过了四个月; 在这四条判定中,第四条前面已经叙述。该条的后一半“将贺梅留在贝克家符合贺梅的最佳利益”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相信不会有人认为终止贺家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是符合贺梅的最佳利益! 第三条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纯粹的诬蔑。 第二条也是没有理由的。贺家与贝克家签署了临时监护贺梅的协议,双方责、权、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协议期间内,小孩的供养责任在协议书中有规定。只要贺家没有违反协议上的任何条款,不要说4个月,就是4年没有提供抚养费也不能构成“故意不供养”罪。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因有特殊情况将你的小孩全权拖给你的亲戚(双方协定不付费)或拖给幼儿园(收费)看管四个月,双方签署了正式看护协议。其间小孩饿死了,你说责任在谁?谁犯了“故意不供养”罪?或者说,你的亲戚是否可以在四个月后告你“故意不供养”而驳夺你的父母权?我想你肯定会说,“太荒唐了吧”! 看看法官自己的判决书上对此是怎样说的:“1999年6月4日,贺家签署了少年法庭监护权协议,没有提到小孩的供养(On
June 4, 1999, when the Hes signed the Juvenile Court Consent Order
Awarding Custody, there was no mention of child support.”
。“
贝克家不希望贺家支付贺梅的供养费(
the Bakers did not expect the Hes to make payments to support AMH, )”。 唯一可以争辩一下的只有第一条,即“贺家夫妇自愿地抛弃了贺梅超过了四个月”。法官指控贺家从2001年1月28日到2001年6月20日的四个月以上期间故意不探望贺梅,构成抛弃小孩。 法律对遗弃的定议是四个月“故意”不看望,或4个月“故意”不供养小孩(Section(1)
under T·C·A·§36─1─102 abandonment is defined as 4 months of
willfully not visiting a child,
and/or 4 months of willfully not supporting the child)。贺家连续四个月没有看望贺梅是事实。但是不是故意或蓄意的?请先看看这段时间及其前后的主要事实。 1999年6月4日贺家与贝克家在法庭签署贺梅监护权协议。同年9月贺家向贝克家要求要回贺梅,遭拒绝并警告不能再提要回贺梅的事。
2000年4月贺家第一次正式向法院请求要回贺梅。
同年5月3日,法院举行听证会,拒绝了贺家的请求,理由是贺有刑事案件在身;贺家夫妇都没有正式工作,没有抚养贺梅的经济能力。 从1999年6月4日至2001年1月28日间,法庭证实,贺家到贝克家看望贺梅约80次。 2001年1月28日,贺梅两岁生日。贺家夫妇带着他们的儿子一起去看望贺梅,并要求带贺梅一起到外面去照一张全家福。贝克夫妇只让他们呆了十多分钟,并拒绝他们带贺梅离开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贝克家叫来警察将贺家赶出了家门,并警告不许再去探望贺梅。这是案件审判关键的四个月的起点。 2001年2月1日贺家写信给少年法庭,抱怨贝克家违反协议,禁止贺家探视贺梅,希望法院帮助处理纠纷,允许他们看望贺梅(有法庭记录为证)。 2001年3月贺家去过法庭,口头要求法庭出面调解,恢复对贺梅的探视。(没有任何文字记录或证人) 2001年4月2日罗琴给贝克家打电话(根据贝克家证词)。在此前后,贺绍强说,他给贝克家至少打过两次电话(贝克家否认有此事)。每次都无人接电话而留言。贺家认为是贝克家故意不接也不回电话。 2001年4月9日贺家第二次正式向法庭递交了要回贺梅的请求,并保证,他们能够为贺梅提供照顾、供养和指导。同时要求更换法官。但这一请求直到2001年6月6日才得到开庭审理。 2001年4月9日至2001年5月29日间,贺家至少三次到少年法庭要求尽快开庭审理要回贺梅的请求。(少年法庭工作人员出庭证实)
2001年6月6日少年法庭开庭审理贺家的请求。法官Harold
Horne 对贝克家表示如果双方没有任何书面的收养协议和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贺家虐待或抛弃他们的小孩,“我相信世界上没有法官会让你收养这个孩子”。在法官准备判决时,贝克家以律师不在场为理由要求将庭审推迟到6月22日。 2001年6月20日贝克家将案件转到现在的法庭,以贺家从2001年1月28日至2001年6月20日之间的超过四个月时间没有探视贺梅,构成抛弃。要求驳夺贺家的父母权和要求收养贺梅。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在2001年1月28日至6月20日之间贺家是不是“故意”不去看望贺梅。所谓“故意”不看望就是在没有任何阻力或任何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自愿或主动地不去看望。 贺家的理由是: 贺家认为,法官对贺家探望贺梅的所有描述和事实全部来自于贝克太太的日记和贝克家的证词,甚至包括被贺家强烈否认的证词。即便是贝克家的证词,法官也只采用对贝克家有利的。如法官历数了1999年10月9日前后贺家多次看望贺梅的情况,唯独故意省略去10月9日这一天的探望。因为这一天发生的事在贝克太太的日记里有清楚的记录,就是贺家想增加看望,而贝克家想减少贺家的看望,同时贝克家禁止贺家带贺梅离开他们家。贺家认为,法官故意舍去所有贝克家阻止贺家看望贺梅的事件和证据,故意制造贺家在没有受到任何阻力的情况下四个月自愿不去看望贺梅。 贺家说,2001年1月28日警察来将他们赶出贝克家,并警告他们以后不能来了。他们因害怕警察而不敢去看望贺梅。警察第一次作证时证明是这样说的。但后来在贝克家律师的要求下警察修改了证词,说只警告贺家当天不能再来了。法官只采用警察修改后的证词。 贺家认为,即使除去所有的不被贝克家和法官承认的、以及没有法庭记录的证据,也还有2月1日给法庭的信;4月2日给贝克家打的电话;4月9日正式向法庭递交的请求,和4月9日至5月29日间至少三次到法庭要求尽快开庭;以及6月6日的正式开庭审理等双方和法官都承认的铁的事实,都足以证明他们在这四个月中从未间断过要求见贺梅和要回贺梅的努力。 法官的理由是(法官完全采用贝克家的证词,两者的理由是完全一致的): 法官在判决书中说,“贺太太在2001年4月9日签署的、和后来于2001年5月29日提交的要求要回贺梅的请求中,没有要求见贺梅。贺太太故意不要求见贺梅证明她要回贺梅监护权的唯一目的是留在美国和避免被驱逐,也证明她故意抛弃贺梅”。贺家对此的解释是请求书是法庭统一印制好的,请求人只要接受上面的条款,签上名字和日期就可以了。贺绍强说:“我们请求的是要回女儿,而不仅仅只是要求见她。我想不会有人认为我们这么拼命想要回女儿,却会不想见她”! 判决书说,“2001年1月28日在贝克家的出现的矢调(disturbance)以后,贝克家仍然愿意允许贺家看望贺梅。但贺家没有与贝克家联系和要求见贺梅”。但判决书同时又说,“在2001年1月28日的矢调后,贝克家马上决定,贺家将来的所有探望都要安排在自家以外的地方,因为发生了2000年8月1日和2001年1月28日的矢调”。 判决书还说,“贺家作证,2001年1月28日后他们因害怕个人安全不敢去贝克家探望贺梅。法庭发现贺家的证词缺乏信任”。但法官没有说明法庭是怎样发现贺家的证词缺乏信任的。
法律严格要求法庭(也就是法官)必须找出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贺家在此四个月中故意不去看望贺梅。这是整个抚养权案判决的焦点。请读者根据以上事实自己判决。特别欢迎中小学学生与美国大法官比试一下,看看谁会判案。 法官竭尽全力、用尽所有低诽和攻击词汇来攻击贺家人品,几乎可以用“恶毒的人身攻击”来形容。特别是对罗琴,一个无辜的、悲惨中的女性的攻击,令人无法忍受! 做假、说谎固然不好。贺家也的确在这方面存在一些缺点。但是,我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从不做假或说谎的人,除非他/她是一个没有思维的植物人。本案前任主审大法官就在法庭上当众说谎。美国前总统也在总统位上说过谎。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们应该更清楚,一个不会做假、不会教人撒谎的律师会是什么水平的律师
! 法官故意无限扩大贺家做假、说谎对本案及其判决的影响,从而否定所有贺家及对贺家有利的证词和证据,同时误导公众讨厌贺家而忽视事实真相,以达到其任意取舍证词证据、任意弯曲事实和法律的目的。法官违反抚养权案文件必须严格保秘的法律规定,向公众和媒体公布一篇包含有整个案件详细内容的攻击性文件,无疑对贺家母女、儿童和全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永久性的严重伤害。 前任法官因不公正和撒慌已经下台。根据“贺家及其支持者的声明”,现任法官涉嫌滥用职权,违法攻击和故意伤害妇女、儿童,故意弯曲事实和法律等,是否更应该立即下台?! (供稿:李海航,加拿大湖南同乡会会长) ------------------------------------------ 附:孟菲斯华人成立的“贺家团圆基金”继续支持贺绍强夫妇,希望得到您的捐助. 捐款请写支票给“He Family Unity Fund”, 并将支票寄往如下地址:He Family Unity Fund, P.O. Box 382656, Germantown, TN 38138-2656. 关联报道: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贺梅案传喜信,贺家感谢海外华人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湖南人将贺梅案法官赶下了台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故意玩弄公众的美国法官 - 贺梅案法官最不公正、品行最差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贺梅案终审将成史无前例的法庭大决斗 加拿大湖南同鄉會:贺梅案最关键的庭审9月4日举行 呼吁华人出席旁听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致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的信:请求中国使馆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贺梅案公正 加拿大湖南同鄉會:贺绍强性侵犯案公审大会2月18日开始,希望各界人士亲临法庭 加拿大湖南同鄉會:美國社會竟然如此黑暗? 加拿大湖南同鄉會:贺绍强准备起诉一攻击他的华人 加拿大湖南同鄉會:一个处于绝望中同胞的呐喊 加拿大湖南同鄉會(2002-10-1): 贺绍强移民聆讯将于10月2日在移民法庭举行,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对贺梅抚养权案的几点看法(二) -- 不公正的遭遇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对贺梅抚养权案的几点看法(一) -- 贺绍强先生其人 加拿大湖南同乡会:希望贺绍强与美国的贝克夫妇争夺女儿案得到同胞的关心和帮助, 2001-08-07 |